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3】日第【四】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
修改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简称“番禺动漫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 GUANGZHOU PANYU ANIM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A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番禺区内从业游戏、游艺等产业行业单位/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发展动漫、游戏产业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交流,加快番禺区动漫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A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并重点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动漫文化产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开展产业调研、研讨、考察等活动,积极参与产业规划、产业服务标准制定等活动,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推动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建议;
(三)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合理要求及建议,组织会员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积极配合党组织和工会部门,协助完善企业内部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建设,依法建立企业工会机构;
(五)根据政府授权开展产业相关领域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技术、销售、经营、融资、物流、进出口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交流、沟通平台;
(六)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室内商用大型游戏游艺机工业标准,协助政府部门把好产品质量关;
(七)响应国家的号召,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行业文化氛围,丰富会员及行业职工队伍文体业余生活,提高会员及行业职工队伍综合素质;
(八)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自律行为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经济秩序;
(九)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或协助举办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及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十)经批准组织优秀作品、优秀动漫、游戏游艺作者、优秀企业评选、表彰,提高番禺区动漫游艺企业的精品意识,促进动漫游艺行业的创作繁荣和发展;
(十一)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
(十二)指导行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三)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四)本协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组织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围绕动漫、游戏、游艺及相关衍生产业从事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服务、传播、管理、培训活动的番禺区企业及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颁发会员证,享有会员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颁发会员证,享有会员资格;
(三)新会员名单在理事会开会期间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5月之间,交纳当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在入会手续办妥后需交纳首年会费,根据会员入会时间收取;
(五)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及本行业的一切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依法解散、注销或被吊销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损本协会及本行业信誉者,经理事会提议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包括: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经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或授权秘书处)新申请企业的入会,对会员单位的处分,提议对会员单位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决定对新申请企业的入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可以依据本章程的约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秘书处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名,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理事、顾问若干名,专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担任。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由理事会推荐,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5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推荐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本协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决定,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会议,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议公开。
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名誉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万元;
(二)会员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伍仟元;
(三)会员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捌仟元;
(四)会员(含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叁仟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三)全国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本会领导机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六)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七)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会全体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做贡献;
(八)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九)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
(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一)上级党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