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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现将《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免处罚清单。法律、法规、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免处罚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对符合免处罚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处罚清单有效期5年,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10日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通知所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

对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通知所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7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

8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

9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复查。

10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

11

对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

12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3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

14

对网络出版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5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6

对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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