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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活动内容管理,指导文化娱乐行业开展内容自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化娱乐活动是指在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开展的以文化为核心的娱乐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卡拉OK音乐中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游戏游艺设备中的游戏内容、剧本娱乐活动中的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 迷你歌咏亭、分布式经营游艺游戏设备及多业态融合中的文化娱乐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文化娱乐活动产业链上相关服务机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内容自审工作,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合法。剧本娱乐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标明适龄范围,进行适龄提示。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自审过程中发现涉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应当通过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将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五条  文化娱乐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的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不得滥用、错用。 

第二章 禁止内容 

第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攻击、损害、违背、歪曲、调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指导思想和理论成果及各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污蔑、贬损、歪曲、丑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能力、执政形象以及领导人; (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举措、重大工作进行调侃、否定、攻击。 

第八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国家分裂主义,包括体现******、港独、******、******等的言行、标识、画面图片、文字; (二)反对、攻击、曲解“一个中国”“一国两制”; (三)含有挑动、教唆、鼓励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颠覆中国政府、分裂中国国家以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内容; (四)出现反动标志、人物、激进言论等; (五)对涉及领土和历史事件的描写不符合国家定论; (六)错误表述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底土以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界段和区域的名称; (七)地图形状若基于真实的且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时,应当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不应任意删改中国的版图,尤其是敏感地区的版图,特别注意在地图上港澳台、钓鱼岛、西藏、新疆等必须归属于中国。 

第九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损害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 (二)丑化中国共产党形象和中国政府形象; (三)恶搞调侃警察、司法人员等国家公务人员及公共事务性社会组织、团体的形象; (四)违背我国对外政策、国际准则立场,攻击、诋毁、丑化、歪曲、损害他国政权、民族、政党领导人、军队等形象; (五)含有攻击、丑化、焚烧、毁损、玷污、亵渎以及其他以不庄重形式表现我国国旗、国歌、国徽、党旗、党徽、军旗、军歌、军徽、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长城、华表等象征中国国家、政权、军队和民族的标志物的内容。

 第十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殖民史及战犯形象; (二)宣扬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 (三)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汇、称谓、画面等。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损害人民军队、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二)抹黑、丑化、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形象; (三)对经典红色歌曲、军旅歌曲进行恶意篡改,使用对中华民族侵略行径、军国主义、分裂主义等歌词、画面。

 第十二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破坏公共设施、影响公共环境、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等行为; (二)宣扬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体现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 (四)宣扬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情节; (五)教唆违法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宣扬违法犯罪行为; (六)宣扬或具体表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行为; (七)体现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破坏民族和平、煽动民族割裂; (二)编造、渲染、夸大各民族间的矛盾、冲突和争端等; (三)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信仰自由等; (四)诋毁、损害、丑化、侮辱中华各民族所特有的传统风俗、禁忌以及具有民族特征的标志等; (五)诋毁、歪曲或以不当方式表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 (六)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征伐、历史事件、血腥战事等。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歪曲、侮辱、诋毁各种宗教教义、信仰和宗教称谓; (二)对宗教神灵形象和宗教仪式进行侮辱、丑化、调侃等; (三)戏说和调侃宗教内容,以及各类恶意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言论的; (四)宣扬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五)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六)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七)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八)展示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思想和邪教组织; (九)宣扬邪教教规、教义、经书、典籍、标识等,宣扬从事邪教活动; (十)宣扬灵魂附体、 转世轮回、跳大神、巫蛊术、扎小人、道场做法、算命、辟邪等封建迷信思想; (十一)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淫秽色情

1.具体展示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情节,直接展示性行为,或出现娇喘、呻吟、急促喘息等性暗示声音或特效;2.宣扬婚外情、性虐待、换妻、开放性关系、一夜情等内容;3.出现裸体人体,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秘部位等;刻意突出女性的胸部、臀部等易引起性暗示的部位;4.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效;5.以动画形式表现赤裸人体或性相关内容;6.露骨地语言描述性交易、性心理、性行为、性体验等;7.游戏互动环节中,利用身体敏感部位进行游戏互动的内容。

(二)宣扬赌博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赌博内容,其中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以下宣扬赌博内容:1.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2.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3.*********、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 4.含有其他宣扬赌博内容的。 

(三)宣扬暴力

1.宣扬暴力、打架、斗殴及伤害、威胁他人等丑恶行为或犯罪行为;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恐怖、极端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表现清晰的伤害过程和鲜血喷涌、血流成河、血流满地等场景,刻意展现鲜血、伤口,暗示或渲染血腥场景;4.逼真表现、描述残缺人体或人体被分解、侮辱尸体等,或借动物肢体、内脏进行暗示或渲染恐怖;5.使用管制器具、电棒等作为娱乐道具,或设置的场景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

(四)宣扬恐怖

1.刻意表现、设计外形过于恐怖的角色、形象或场景;2.营造过度阴森、恐怖、惊悚效果的音效;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内容; 4.宣扬美化反人类、反社会犯罪行为等内容; 5.表现恐怖主义组织及其行为。

(五)宣扬毒品 1.宣扬和具体表现制造、走私、运输、贩卖、购买毒品; 2.描绘吸毒行为或疑似模仿吸毒行为,具体描绘吸毒者的精神、躯体反应; 3.展示吸毒用具,描述吸毒场景,出现海洛因、******、摇头丸、大麻、笑气等; 4.具体表现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 2.格调低俗庸俗媚俗; 3.粗口脏话、污言秽语、侮辱攻击他人; 4.宣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 5.宣扬丑恶行径,展示恶俗行为、审丑文化; 6.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 7.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二)违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歪曲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 2.践踏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和恶意篡改重大历史、文化事件及代表人物形象; 3.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 4.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 6.传播或宣扬已被现代社会摒弃的迂腐、老旧、封建文化习俗和思想,如童养媳、纳妾、包办婚姻等。 (三)宣扬消极颓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 2.宣扬养情人、包二奶、傍大款等腐化、寄生生活方式; 3.宣扬展示违背伦理道德的糜烂生活; 4.宣扬消极颓废,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5.宣扬和展示丧文化、自杀、自残等内容。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他人恶意贬损和歧视,如生理、性别、职业、疾病、省份、地域、民族、种族歧视等; (二)表现嘲弄、歧视、侮辱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 (三)侮辱、诽谤、贬损、恶搞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的; (四)以语言或手势、动作对他人进行恶意嘲笑和侮辱; (五)传播虚假事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六)含有不文明因素的恶俗笑话、恶作剧等。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饮酒、流浪、打架斗殴、校园霸凌等不良行为; (二)含有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的内容; (三)含有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情节和内容; (四)含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情节和内容; (五)含有儿童邪典内容; (六)含有美化罪犯形象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对犯罪产生同情或者赞赏的内容; (七)含有可能使未成年人模仿导致危害其人身安全的内容; (八)娱乐互动中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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