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活动内容管理,指导文化娱乐行业开展内容自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化娱乐活动是指在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开展的以文化为核心的娱乐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卡拉OK音乐中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游戏游艺设备中的游戏内容、剧本娱乐活动中的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 迷你歌咏亭、分布式经营游艺游戏设备及多业态融合中的文化娱乐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文化娱乐活动产业链上相关服务机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内容自审工作,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合法。剧本娱乐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标明适龄范围,进行适龄提示。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自审过程中发现涉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应当通过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将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五条 文化娱乐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的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不得滥用、错用。
第二章 禁止内容
第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攻击、损害、违背、歪曲、调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指导思想和理论成果及各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污蔑、贬损、歪曲、丑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能力、执政形象以及领导人; (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举措、重大工作进行调侃、否定、攻击。
第八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国家分裂主义,包括体现******、港独、******、******等的言行、标识、画面图片、文字; (二)反对、攻击、曲解“一个中国”“一国两制”; (三)含有挑动、教唆、鼓励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颠覆中国政府、分裂中国国家以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内容; (四)出现反动标志、人物、激进言论等; (五)对涉及领土和历史事件的描写不符合国家定论; (六)错误表述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底土以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界段和区域的名称; (七)地图形状若基于真实的且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时,应当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不应任意删改中国的版图,尤其是敏感地区的版图,特别注意在地图上港澳台、钓鱼岛、西藏、新疆等必须归属于中国。
第九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损害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 (二)丑化中国共产党形象和中国政府形象; (三)恶搞调侃警察、司法人员等国家公务人员及公共事务性社会组织、团体的形象; (四)违背我国对外政策、国际准则立场,攻击、诋毁、丑化、歪曲、损害他国政权、民族、政党领导人、军队等形象; (五)含有攻击、丑化、焚烧、毁损、玷污、亵渎以及其他以不庄重形式表现我国国旗、国歌、国徽、党旗、党徽、军旗、军歌、军徽、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长城、华表等象征中国国家、政权、军队和民族的标志物的内容。
第十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殖民史及战犯形象; (二)宣扬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 (三)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汇、称谓、画面等。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损害人民军队、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二)抹黑、丑化、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形象; (三)对经典红色歌曲、军旅歌曲进行恶意篡改,使用对中华民族侵略行径、军国主义、分裂主义等歌词、画面。
第十二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破坏公共设施、影响公共环境、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等行为; (二)宣扬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体现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 (四)宣扬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情节; (五)教唆违法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宣扬违法犯罪行为; (六)宣扬或具体表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行为; (七)体现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破坏民族和平、煽动民族割裂; (二)编造、渲染、夸大各民族间的矛盾、冲突和争端等; (三)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信仰自由等; (四)诋毁、损害、丑化、侮辱中华各民族所特有的传统风俗、禁忌以及具有民族特征的标志等; (五)诋毁、歪曲或以不当方式表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 (六)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征伐、历史事件、血腥战事等。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歪曲、侮辱、诋毁各种宗教教义、信仰和宗教称谓; (二)对宗教神灵形象和宗教仪式进行侮辱、丑化、调侃等; (三)戏说和调侃宗教内容,以及各类恶意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言论的; (四)宣扬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五)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六)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七)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八)展示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思想和邪教组织; (九)宣扬邪教教规、教义、经书、典籍、标识等,宣扬从事邪教活动; (十)宣扬灵魂附体、 转世轮回、跳大神、巫蛊术、扎小人、道场做法、算命、辟邪等封建迷信思想; (十一)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