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关于“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关于“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等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试点探索、推动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实践,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示范点,不断拓展信用在文化和旅游市场中的应用场景,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市场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条件
试点地区选择主要以地市、区县为主,省级试点地区视条件酌情确定。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1.完善信用评价制度。试点开展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优化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明确信用信息来源与渠道,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2.完善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优化信用承诺工作流程,打造信用承诺工作闭环。
3.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建立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二)探索信用交易模式
4.促进信用消费。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整合公共、行业、市场等多方信息,探索推出以信用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向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先游后付”、减免押金等便捷消费服务,形成促进信用消费的相关政策。
5.培育信用品牌。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在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打造一批品牌化、明星级的信用应用产品与服务,优化消费体验,推动形成信用品牌培育机制。
(三)拓展信用应用范围
6.促进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有关单位与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为信用良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7.创新应用场景。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与金融机构、信用保险、大数据管理等专业机构合作,不断丰富适合文化和旅游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供给。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2021年9月)。2021年9月初启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部署有关任务。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与地方特色,于9月15日前申报试点地区并提交书面材料(详见附件)。各省(区、市)申报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申报。文化和旅游部将邀请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研讨论证,遴选一批试点地区,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提升(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各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一步细化试点措施和任务,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试点地区深入推进有关试点任务,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验收总结(2022年10月至12月)。各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2年10月31日前反馈试点工作总结,提炼试点经验,提出关于促进试点任务创新发展的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12月底前组织验收工作,总结交流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四、其他事宜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试点申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对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林紫东
电 话:010-59882496
传 真:010-59881079
邮 箱:gls@mct.gov.cn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